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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妊娠期须服从的用药原则

2021-04-29 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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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妊娠期要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包括保健药品。

 

(2)根据孕周大小即胎儿所需发育时期考虑用药,如怀孕3个月以内是胎儿器官发育重要时期,用药要特别慎重,可以推迟治疗的尽量推迟到这时期以后。

 

(3)根据药物可能对胎儿影响程度不同,从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起用,如妊娠合并甲亢,选用先后程序可为:镇静剂(安定)、β受体阻滞剂(可替洛贝)、抗甲状腺代谢药(丙硫氧嘧啶)

 

(4)新药和老药同时有效时,能用效果肯定的老药,就避免使用尚未确定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新药,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

 

(5)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该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作用的AB类药物。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孕期用药完全性分为5级。A级药物对孕妇完全,对胚胎、胎儿无危害,如适量维生素AB1B2CDE;B级药物对孕妇比较安全,对胎儿基本无危害,如青霉素、红霉素、地高辛、胰岛素等;C级药物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对胎儿致畸或可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证实,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方能应用;D级药物对胎儿危害有确切证据,除非孕妇用药后有绝对效果,否则不考虑应用;X级药物可使胎儿异常,在妊娠期间禁止使用。

 

(6)为防止药物诱发胎儿畸形,在妊娠前3个月,不宜用CD类药物(动物C和人体D有危害的证据)

 

(7)孕妇在抢救等特殊情况下使用CD类药时,应给予真实、确切的说明。如血清制品引起的过敏性休克,给予葡萄糖酸钙(A)、扑尔敏(B)无效时,只好使用氟丙嗪(C)、地塞米松(D)等药物,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病情。

 

(8)如遇妊娠合并癫痫,鉴于如孕期癫痫频繁发作,本身对母婴损害很大,所以为控制癫痫发作治疗用药(D),使用药物剂量要调节至控制病情发作的最小剂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D)、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C)治疗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在妊娠着床后的20天之内用药,对胚胎没有影响或直接杀死胚胎;器官发育阶段(3——8)是胎儿的主要致畸阶段,药物特别是有害药物在此期进入胚胎,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或可致流产,产生致死的或永久性的真畸形。器官形成期之后的孕中、后期给药,一般不会致畸,但是却可改变胎儿器官和组织的生长和功能。药物弥散或通过胎盘的方式进入胎儿体内,孕妇服药后脐静脉中药物浓度高于动脉血中的药物浓度。但母体血液与胎儿组织之间的平衡至少需40 min,分娩前数小时,可通过胎盘的药物(分娩时通常应用局麻药),应小心使用避免胎儿中毒,因为断脐以后新生儿因代谢和分泌功能未成熟,其肝或肾清除药物的速度相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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