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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知识点】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第1章第4节)

2020-04-28 1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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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3.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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