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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行消防职称证书电子化

2021-06-10 1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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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明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一、实施范围

  参加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项目见附件1),且在规定年限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明。

  

      二、证明样式

  电子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山东)》(以下简称“电子合格证明”,模板见附件2)通过山东省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证书专用章(1)”电子印章。

  

      三、实施效力

  电子合格证明表明持证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在山东省内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以及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合格证明任何形式的电子再转化版本,不具备同等效力。

  

     四、使用与管理

  (一)电子合格证明的获取、使用和验证。

       1.证明获取。合格人员可登录手机“爱山东”APP或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rss.shandong.gov.cn/rsks)”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合格证明。

    2.证明使用。使用时合格人员可直接出示电子合格证明或纸质打印版。

      3.证明验证。社会机构或个人等第三方可通过手机“爱山东”APP,扫描电子合格证明上的二维码,对电子合格证明真伪进行验证。

    (二)电子合格证明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伪造、篡改、滥用。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纸质证书下发我省后,合格人员可向市级人事考试机构申领。若纸质证书遗失,已实行电子合格证明的,原则上不再补办。确因工作需要,合格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办纸质证书。

  

      五、有关要求

    推行电子合格证明是证书便利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按照统一部署抓好落实,确保便民举措取得实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统筹协调与监督指导,为工作平稳运行营造良好环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证书管理方式改革,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解读政策内容。要加大技术支持,重视数据共享,开展调查研究,反馈各方需求,积极探索服务和管理的新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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