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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新规,监理工程师考务迎来变革

2021-04-16 14: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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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1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 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第六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实施资格考试。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实施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于组织实施难度大或风险较高的重要考试,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应当通过考试主管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建立教育、公安、工信、交通、卫生、保密、电力供应等部门或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第八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加强考试组织实施的过程监督,开展巡考、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核准、审批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考试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保密保管、考点考务、设备和车辆租赁、工作人员劳务、技术服务等保障考务实施的各项费用,规范考试经费收支管理。

第三章 命题组织

第十条 有关行业部门、考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编制考试大纲,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公布。考试大纲一般应在考试实施6个月前公布。

考试大纲应当明确考试目的,提出知识、能力水平要求,说明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负责命题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命制试题、试卷,制定标准答案,规范征(命)题、审题、审定试卷等工作流程,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确保考试评价导向正确,保障试题试卷科学性、原创性、针对性。

第十二条 参与考试大纲编写、试题试卷命制的专家,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 命审题一般采用集中管理方式。对风险较高或近五年曾发生重大命题泄密事件的考试,命审题应采用全程入闱封闭管理方式,并采取专家轮换、分组命题等安全保密措施。

命审题期间,命审题人员和工作场所应集中管理,命审题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须专人保管、使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过程资料等须按照保密要求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参加试题试卷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审题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服从命审题集中管理,履行安全保密义务。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考试报名工作由部考试中心统一部署,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充分告知报考人员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权力等内容。

报考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报考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不允许代为承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报考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内的失信人员,应当依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在人事考试机构设定的时限内,报考人员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考试机构设定的相应程序报名。告知承诺情况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报考资格审核的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日常监管。可以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可依法依规终止报名办理,并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考试报名工作基本流程:

(一)报名准备。部考试中心负责按规定确认考试科目、报考条件、考试实施时间、报考信息填报要求、考试规则等全国统一事项,设定相应参数,生成并下发考前规则模板。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按规定设定报名日期、考试收费标准、报名申请程序、准考证获取方式等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的具体事项。

(二)报名发布。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在考试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发布报名相关事项和具体要求。

(三)报名实施。部考试中心按考试项目开通并维护全国报名平台;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受理报考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处理异常情况。报名实施过程遇有政策解释问题,应提请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答复口径。

(四)报考信息核查。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及其他负责报考资格审核的单位应按职责分工,核查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等信息。

(五)准考证下载打印服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时限要求,在全国报名平台上为本地区应试人员提供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服务。

第五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七条 考区、考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设置在地级以上城市。确需调整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部考试中心备案后,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可以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设置考区、考点。

第十八条 考点设置首选人事考试机构标准化考点、大中专院校、高考或中考定点学校。电子化考试考点还应具备足够数量、符合有关软硬件配置要求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

考试期间,每个考点设1名主考,按需设若干名副主考、监考、流动监考和考务保障服务人员;电子化考试考点另设至少1名系统管理员。考点入口处一般应有考试项目及考点名称标识,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入场路线标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考场规则等。一般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和考试安全警戒区域,便于考务动员部署、指挥协调、试卷发放和答卷回收,加强防火、防盗、防断电、防失泄密等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考场设置优先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环境安静、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房间。纸笔考试考场座位应当保持一定距离,横向间距不少于一个座位宽度。电子化考试机位安排应综合考虑试题试卷呈现特点、作答干扰程度等因素,有条件的可加装间隔挡板、防窥膜等辅件。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设至少2名监考人员。电子化考试考场中,至少有1名监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监考人员责任考场原则上应在考试当天随机确定。考场入口处应标明考场号等提示信息,便于应试人员核对入场。

第二十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管理权限履行考点考场管理责任,落实防控考试安全风险的制度措施。

(一)按照统一规则随机编排应试人员参加考试的考场和座位,不得违规人工干预。

(二)规范选派监考人员,不得通过志愿者招募、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派监考人员。

(三)应对考点考场布置情况、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电子化考试考点还应组织封场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要求予以纠正。

(四)承接考区考务组织实施的人事考试机构,须与考点签订工作协议、考试安全责任书,明确考点考场设置、管理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明确每项考试试卷流转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纸笔考试试卷管理的基本流程和要求:

(一)试卷预定。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部考试中心报送试卷预定单。各省区市试卷预定的规格、种类、数量等信息,须与报名缴费的报考人员数量、考试科目设置、考点考场设置等匹配,防止漏报、错报。

(二)试卷印制。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等印制工作由部考试中心委托具有相应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接。印制过程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按部考试中心核定规格、数量进行装封和配发。部考试中心应对试卷印制过程安全保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启运前试卷印制质量进行抽查。

(三)试卷运送。考前试卷从印制单位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考区、考点的依次运送,以及考后答卷从考点至考区、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指定阅卷场所的依次运送,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线路,选派至少2名人员专门押运。

(四)试卷交接。交接考前试卷或考后答卷时,交付方、接收方各需至少2名人员同时在场,由双方人员清点核对,对种类、数量、包装和密封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到场监督。

(五)试卷保管。保密期内的考前试卷、考后答卷交接后,应当存入专门的、全程实时监控的保密室(或指定场所),并安排至少2名人员24小时值守。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的,考前试卷应从考点保密室(或指定场所)至考务办公室、考场依次传递,考后答卷应从考场至考务办公室、人事考试机构依次传递,全程实行监控或监督。监考人员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在考场内拆封、分发、使用、回收试卷及回收、清点答卷,在考务办公室装封、交接试卷和答卷等,应按统一规则和指定方法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子化考试试卷以刻录光盘方式流转的,应当参照纸笔考试进行管理。电子化考试试卷相关信息以网络传输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经过碎片化等技术处理,接收信息的考务操作应当在监督下限时完成,有关接入介质、设备等应当专人专用、专人保管。

电子化考试试卷投入使用前,部考试中心应当专门校验试卷类型与考试科目的对应关系、试卷编排变换与答案的匹配性以及试题呈现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无作答内容的纸质试卷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销毁;评阅完的纸质答卷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或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保管。电子化考试试卷、作答信息(答卷)由人事考试机构和负责命题、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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