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现场动火等级的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二、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有效,若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