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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新政 I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2019-03-29 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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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国家药监局公布了新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其中关于执业药师注册证的有效期有了重大调整,从注册有效期三年改为了五年。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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