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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真题考查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020-05-13 1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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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债权转让(2017年单选)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下列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

  考点2: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2017年单选、2018年单选)

  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考点3:买卖合同效力。(2017年单选)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点4: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2019年多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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