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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分干货|二造《造价管理》工程索赔计算相关知识点总结

2019-12-16 1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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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要素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基本类似,一般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现场管理费、总部(企业)管理费、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利息、利润、分包费用等。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
针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费用索赔:
(1)价格指数法
(2)造价信息法
二、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一般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对由于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要求。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
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非关键工作延误超过了总时差)
2.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3.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计算法。
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
(3)网络图分析法。
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
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4.共同延误的处理
1)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经济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得不到工期延长也得不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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