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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建《法律法规》第4章重要考点:承揽、买卖、借款合同

2019-11-21 16: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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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起航在线教育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的历年考试重点进行了整理,以下是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第4章复习备考重点:承揽、买卖、借款合同。

一、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

2、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需先催告。

二、买卖合同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借款合同

 1、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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