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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建《法律法规》第4章重要考点:竣工日期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争议处理

2019-11-21 11: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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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起航在线教育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的历年考试重点进行了整理,以下是2020年二建《法律法规》第4章复习备考重点:竣工日期争议处理、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竣工日期的争议处理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解决

1.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

(2)计息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工程垫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但是超出法定部分的除外;无约定的不予支持)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优先受偿权顺位

交付全款或大部分款项的购房人→承包人→抵押债权人→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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