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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乌兰察布市社工考试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2022-06-07 11:17: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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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全区正高级经济师参评资格考试乌兰察布市考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2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全区正高级经济师参评资格考试工作平稳实施,根据目前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及考点实际,现将考生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告知如下,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考生分类管理


(一)正常参加考试考生


考生扫描“场所码”,出示“国家电子健康码”或“蒙速办健康码”为绿码(当日更新),持本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可),且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


(二)不得参加考试考生


1.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2.“国家电子健康码”或“蒙速办健康码”非绿色的;


3.2022年5月28日(含)以后有境外或港澳台旅居史的;


4.2022年6月4日(含)以后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县、区、旗)旅居史的;


5.2022年6月4日(含)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6.2022年6月11日(含)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7.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三)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


1.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健康监测7天内的考生,次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7天内的考生;


2.考前14天内(不含考试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考生;


3.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考生近14天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县、区、旗)旅居史,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考生。


二、考生考前准备事项


(一)自我健康监测


考生须在6月4日开始自我监测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如果旅居史、接触史发生变化或出现相关症状,须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排查,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    


(二)考生需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三)考生须按要求提前准备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随时关注乌兰察布市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赴考准备。


(四)如行程码为绿码且带*号,请务必于2022年6月16日17时前向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备(周六、日休息),如不报备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个人承担。报备电话:0474-8159295。


(五)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我市考生考试前14天非必要不出乌兰察布市;


2.考生应提前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路线;


3.因考点内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


4.因防疫检测要求,考生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5.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件、准考证等相关证明,扫描“场所码”并出示“国家电子健康码”或“蒙速办健康码”为绿码(当日更新),持本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可)备查。


三、考生考试期间义务


(一)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


1.所有考生在进入考点、考场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进行身份核验时须摘除口罩;


2.自觉保持入场安全距离,不得“扎堆”聚集,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域活动。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拥挤。隔离考场考生考试结束后,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3.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和“就诊”等相关处置。


(二)关注身体状况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嗅味觉减弱或消失、乏力、恶心呕吐、腹泻、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应及时主动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驻点医疗防疫人员研判认为可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考生要认真阅读告知书相关内容,凡不遵守疫情防控告知要求,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次考试根据我市疫情变化会及时调整,考生密切关注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wmpta.org.cn)最新公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附件: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 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来返人员报备和健康 管理的公告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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